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81执保599号
申请保全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体育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68—1号摩天大厦1231房。
法定代表人:陶俊,经理。
申请保全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1481民初276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保全人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06795.9元,或查封被保全人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6795.9元的其他财产,现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长沙西支行账户36×××58存款206795.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