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执34号
申请执行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住山东省乐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体育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卞志良,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咸喜湖街道桐梓坡路沁园春御院18栋1单元120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000572249995F。
法定代表人:陶俊,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案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481执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兴明
审判员 周国勇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盖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