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

新宁县鑫欣大理石加工厂、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8民初281号
原告:新宁县鑫欣大理石加工厂,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田富村十二组。
经营者:陈伟。
被告: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68-1号摩天大厦1231房。
法定代表人:陶俊。
被告:***,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68-1号摩天大厦1231房。
原告新宁县鑫欣大理石加工厂与被告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新宁县鑫欣大理石加工厂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宁县鑫欣大理石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宁县鑫欣大理石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新宁县鑫欣大理石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李利群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钰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