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9)湘0103民督1046号
申请人:***,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被申请人: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68-1号摩天大厦1231房。
法定代表人:陶俊。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其于2016年9月进入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奥公司)工作,截止2019年4月离职,被申请人华奥公司拖欠申请人***工资共计49564.7元(生育津贴,5个月孕期工资,2019年2月至4月三个月工资),经***多次催促无果。故***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华奥公司向***支付工资共计49564.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49564.7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346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俊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邓晔林
代理书记员  卜建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