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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建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江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993号 申请人:新余市建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工业平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5999187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天台镇老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9291860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建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建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8万元或者扣押、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建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建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8万元或者扣押、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