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执保200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4年12月12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4月5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7月4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江西吉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分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9291860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吉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吉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吉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