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1907号
原告:新疆佳禾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北大路村5-72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银川铁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永宁县望远工业园与创业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佳禾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铁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佳禾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佳禾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佳禾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新疆佳禾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 泓 翰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阿孜古丽·吐尔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