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5执1408号
申请执行人:银川铁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永宁县(宁夏神马汽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地源热电有限公司,地址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计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银川铁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地源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2021)苏0305民初11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州地源热电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7193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47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
1、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车辆、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有其他大额存款、股权、证券等信息;
2、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未申报也未实际履行;
3、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向贾汪区潘安湖街道办事处及潘安湖街道瓦店社区送达了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徐州地源热电有限公司补偿款,但尚未产生补偿款。
4、经本院再次通过“点对点”、“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债券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有其他大额存款、不动产、股权、证券等信息;
5、因被执行人徐州地源热电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6、经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71930元。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德刚
审判员 卢增吉
审判员 王秀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赵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