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121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银川铁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被执行人:环县朝辉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铁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环县朝辉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宁0121民初315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环县朝辉供热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环县朝辉供热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银川铁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032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448.00元,共计10464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宁0121执1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