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市第二十四中学、湛江市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民终6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第二十四中学,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林春辉,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湛江市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灯塔路79号办公楼405房。
法定代表人:李土志,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湛江市第二十四中学因与被上诉人湛江市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803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依法向湛江市第二十四中学送达了《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其须在指定期限内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334.25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湛江市第二十四中学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湛江市第二十四中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伟娇
审 判 员 王 励
审 判 员 陈翔青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文飞
书 记 员 柯迪晓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院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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