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2民初3009号
原告:重庆营林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六店小区1幢附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93135528R。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月台巷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97967635X。
法定代表人:何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营林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营林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营林安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营林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交计收150元,由原告重庆营林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余款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