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1876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黎,重庆市酉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酉阳县葫芦沟乡村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中路101号8-32-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6018X64B。
法定代表人:黄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月台巷1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97967635X。
法定代表人:赵伟霖。
被告: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全兴商住楼B栋2层2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322143928H。
法定代表人:赵伟霖。
原告***与被告***、酉阳县葫芦沟乡村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原告***以需要搜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酉阳县葫芦沟乡村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高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冯 宇
书 记 员 田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