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1876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黎,重庆市酉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酉阳县葫芦沟乡村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中路101号8-32-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6018X64B。
法定代表人:黄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月台巷1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97967635X。
法定代表人:赵伟霖。
被告: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全兴商住楼B栋2层2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322143928H。
法定代表人:赵伟霖。
原告***与被告***、酉阳县葫芦沟乡村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原告***以需要搜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酉阳县葫芦沟乡村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高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冯 宇
书 记 员 田雨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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