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1874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告:***,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全兴商住楼B栋2层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322143928H。
法定代表人:赵伟霖。
被告:重庆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月台巷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97967635X。
法定代表人:何波。
被告:酉阳县葫芦沟乡村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中路101号8-3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6018X64B。
法定代表人:黄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3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向 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冉旭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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