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酉阳县葫芦沟乡村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1887号
原告:***,男,1983年0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告:酉阳县葫芦沟乡村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中路101号8-32-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6018X64B。
法定代表人:黄梅。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月台巷1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97967635X。
法定代表人:何波。
被告: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全兴商住楼B栋2层2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322143928H。
法定代表人:赵伟霖。
被告:谢晓波,男,1980年0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与被告酉阳县葫芦沟乡村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谢晓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现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预缴诉讼费166.5元。
审 判 员  何 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冉 强
书 记 员  王鹤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