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酉阳县葫芦沟乡村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1887号
原告:***,男,1983年0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告:酉阳县葫芦沟乡村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中路101号8-32-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6018X64B。
法定代表人:黄梅。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月台巷1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97967635X。
法定代表人:何波。
被告: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全兴商住楼B栋2层2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322143928H。
法定代表人:赵伟霖。
被告:谢晓波,男,1980年0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与被告酉阳县葫芦沟乡村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谢晓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现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预缴诉讼费166.5元。
审 判 员  何 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冉 强
书 记 员  王鹤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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