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酉阳县葫芦沟乡村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1886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告:谢晓波,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酉阳县葫芦沟乡村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中路101号8-3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6018X64B。
法定代表人:黄梅,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月台巷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97967635X。
法定代表人:何波。
被告: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全兴商住楼B栋2层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322143928H。
法定代表人:赵伟霖。
原告**与被告谢晓波、酉阳县葫芦沟乡村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因需继续举证,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9元,减半收取3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建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 玲
书 记 员 黄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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