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42民初4188号 原告:***,女,1962年8月10日生,土家族。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土家族,1959年5月11日生。 第三人酉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鹅池村1组。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酉阳县***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冉 华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