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新西亚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4456号之三
原告:重庆新西亚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二期C幢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56006281。
法定代表人:刘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琦悦,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兴豪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1611754M。。
法定代表人:刘德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招梅,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益福,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新西亚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向原告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重庆新西亚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足额补交,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新西亚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967元,减半收取计3983.50元。
审判员  马亚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兰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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