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022)沪0115财保437号 申请人:上海鹭城建设集团由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兴豪路10号3幢A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35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鹭城建设集团由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财产559,3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财产559,3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