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5财保437号 申请人:上海鹭城建设集团由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兴豪路10号3幢A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35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鹭城建设集团由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财产559,3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财产559,3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