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1872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6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兴豪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沪0116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8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该案件已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生效的判决,被告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故被告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