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93民初2586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兴豪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1611754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与被告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向原告下发《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否则按撤诉处理。因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