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8391号
原告: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顾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兴豪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29元(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