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兴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正兴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13650号
原告:正兴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傅传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屹,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兴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兴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正兴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左翠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佳
书 记 员 万春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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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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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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