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2323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龙,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兴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488号1907室。
法定代表人:傅传清。
原告***诉被告正兴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晨曦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晔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