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7827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龙,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兴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488号1907室。
法定代表人:傅传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绍忠,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正兴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金宇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硕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