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阳市红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豫13民辖15号
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阳市红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世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内乡县人民法院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述情况属实,理应回避,特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案由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王玉斌 审判员  李 卫 审判员  牛永权
法官助理杨轶童 书记员刘扬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