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303执9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1303民初8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290772元等。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查明: 1、经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2、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宾,其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查找被执行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可申请律师调查令。 四、经关联案件查询: 被执行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另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34件,其中:执行中4件,执行完毕13件,终结执行3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4件。 五、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宾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违约金290772元等。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 伟 审判员 谭 猛 审判员 马俊顶
书记员 景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