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民初327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6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莹,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与滨河路交叉口盛唐商务园9幢1单元1304室。
法定代表人:邱东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明立,系该公司前职工。
被告:河南金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方城县新能源产业集聚区西园方城金馥植物油有限公司6楼。
法定代表人:师文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蕾,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淅川县九重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淅川县九重镇中州路。
法定代表人:梁虎宾,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董忠玉、贾乙杨(实习律师),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淅川县九重镇人民政府、河南金硕置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全世昌
审 判 员 闫 莉
审 判 员 袁 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尚蓓蕾
书 记 员 申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