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326执1002号
申请执行人:***,住淅川县。
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民终6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4006832.0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2022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
2022年4月8日至6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2022年4月8日、2022年5月5日、2022年6月6日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有存款132647.24元;被执行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存款1878.66元。
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人民路南段西侧金福花园1号楼101(豫(2022)方城县不动产权第0029784号)、201(豫(2022)方城县不动产权第0029785号)、301(豫(2022)方城县不动产权第0029786号)的房产。
2022年5月17日,通过委托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人民路南段西侧金福花园1号楼101(豫(2022)方城县不动产权第0029784号)、201(豫(2022)方城县不动产权第0029785号)、301(豫(2022)方城县不动产权第0029786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该房产属于轮候查封。
2022年6月13日,通过实地走访淅川县**东郡小区向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调查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财产状况,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售楼部现在没有工作人员,该小区房产已经全部出售,公司负责人不在,对于该公司财产状况不清楚,没有该公司的联系方式。
2022年4月11日,依据民事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存款4049300.05元,期限一年,自2022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4月10日止,属于轮候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在冻结期限届满日前,书面向法院申请继续冻结。
2022年6月7日,对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未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2年6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且可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的权利、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006832.05元人民币,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卢晓娜
执行员  李 硕
执行员  全玉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宝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