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自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豫13刑终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自强,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2017年9月2日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9月15日被河南省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自诉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独山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控诉原审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7)豫1325刑初586号刑事判决,以邓自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审被告人***不服,以“内乡县人民法院(2012)内法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已进入再审程序,不是生效的判决,并且自己确实没有履行能力”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自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5刑初58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张雪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宋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