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19171号
原告: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3号楼1107室。
法定代表人:吴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二公顷联盟(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佳丽。
原告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十二公顷联盟(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龙 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倩茹
书 记 员 康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