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23执5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3号楼1107室。
法定代表人:吴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杰,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市广绥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风华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黎明罡,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明刚,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广绥高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2019)黔03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遵义市广绥高科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设计费423692.00元、案件受理费5018.00元,共计:4287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遵义市广绥高科有限公司在绥阳县人民政府有应收债权5485767.44元,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分别向绥阳县人民政府以及绥阳县司法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提取423692.00元,由于绥阳县人民政府目前资金支付困难,尚未将案款打入本案的一案一账号。现因被执行人遵义市广绥高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已将被执行人遵义市广绥高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将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遵义市广绥高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广绥高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遵义市广绥高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世模
审判员 杨先卫
审判员 雷 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徐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