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河北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30民初2569号
原告: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3号楼1107室。
法定代表人:吴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特,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东花园镇康祁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金平,董事长。
被告: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东花园镇南水泉村。
负责人:陈瑞鹏,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君,河北范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135000元,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4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河北怀来东花园、花园新村二期项目规划、建筑工程设计工作,设计费用按15元/平方米计算,合同总额估算为人民币250万元,被告按照设计进度支付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约向原告支付了450000元定金,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开始进行设计工作并依合同向被告提交了设计成果,2014年7月被告应按照工作进度支付原告设计费135000元,被告答应支付要求原告先行开具发票,原告于2014年7月向被告开具了135000元的发票后送至被告方,然而被告一直未支付该笔费用,原告历年数次索要,被告均未支付,2019年1月原告到被告处索要该笔费用被告拒绝支付,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就同一事项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原告又向本院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延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