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河北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30民初2529号
原告: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3号楼1107室。
法定代表人:吴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特,男,汉族,1978年11月30日出生,系被告单位员工。
被告: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东花园镇西官路花园新村小区上湖郡售楼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金平,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人民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祁丽娟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郭亚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