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遵义市广绥高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3财保1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3号楼1107室。
法定代表人:吴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杰,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红艳,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市广绥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风华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黎明罡,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天设计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市广绥高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广绥高科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中天设计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遵义广绥高科公司在绥阳县人民政府的应收债权423,692.00元予以冻结。同时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本次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遵义广绥高科公司与绥阳县人民政府投资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民终824号终审判决,绥阳县人民政府应赔偿遵义广绥高科公司损失5,485,767.44元。2015年1月21日,申请人北京中天设计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广绥高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案涉合同价款为827,692.00元,申请人北京中天设计公司认为其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被申请人遵义广绥高科公司仅支付了设计费404,000.00元后,仍有423,692.00元尚未支付。为防止被申请人遵义广绥高科公司不能及时兑现相应款项,申请人北京中天设计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遵义市广绥高科有限公司在绥阳县人民政府的应得赔偿款伍佰肆拾捌万伍仟柒佰陆拾柒圆肆角肆分(¥:5,485,767.44元)中的肆拾贰万叁仟陆佰玖拾贰圆(¥:423,692.00元)予以扣留。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覃 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足
书 记 员  付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