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中天公司,北京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与**,陕西盛***公司,咸阳大秦盛都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2民初18812号 原告: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 负责人:**,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582。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被告:咸阳大秦盛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3。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被告:刘**,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中煤科工(陕西)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D。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中天公司)、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与被告咸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咸阳大秦盛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秦盛都公司)、刘**、中煤科工(陕西)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科工公司)、陕西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负责人**,世纪中天公司、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刘**并作为被告***公司、大秦盛都公司、盛***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公司、大秦盛都公司、刘**、中煤科工公司、盛***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世纪中天公司、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与被告***公司、大秦盛都公司存在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公司、大秦盛都公司、刘**、中煤科工公司、盛***支付原告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设计费153万元;3、判令被告***公司、大秦盛都公司、刘**、中煤科工公司、盛***支付原告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利息162318元(以15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4月19日);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世纪中天公司、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公司、大秦盛都公司、刘**向原告世纪中天公司、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支付设计费153万元及利息(以15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8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4月19日利息为162318元);2、被告中煤科工公司、盛***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5万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30日,***公司邀请世纪中天公司参与“***、***设计项目”比选,该项目实际由***公司和大秦盛都公司联合开发。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参与比选后,***公司于2018年8月2日通知世纪中天公司中选。中选后,***公司向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发送了书面合同,因双方一直在磋商,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一直按照***公司提供的合同来完成设计工作,根据该合同约定应支付153万元设计费。2018年10月11日,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将设计成果交付给***公司,***公司将该项目报送后已通过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审批。该项目设计世纪中天公司以510万元总价中选,实际设计工作由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完成,XX居XX沟通对接设计工作。刘**系***公司、大秦盛都公司、中煤科工公司、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认缴制且未实际出资到位。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公司、大秦盛都公司、刘**、中煤科工公司、盛***公司共同辩称,其没有与世纪中天公司、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签订合同,世纪中天公司中选后双方一直磋商合同签订问题,但因世纪中天公司提出的数额超过中选数额很多,以及付款方式存在争议无法签订合同。中选通知书明确中选单位收到中选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世纪中天公司、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未与***公司签订合同,仅提供了平面规划设计图。***公司认可收到了平面规划设计图,但没有签订合同无法支付设计费。按照现行国家建筑施工图设计收费标准,***公司、大秦盛都公司同意按每公顷3万元,总计向世纪中天公司、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支付17万元设计费。项目招标是公司行为,刘**作为法定代表人个人不应承担责任。中煤科工公司、盛***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大秦盛都公司、刘**、中煤科工公司、盛***公司与世纪中天公司、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没有事实及法律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应驳回世纪中天公司、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对大秦盛都公司、刘**、中煤科工公司、盛***公司的起诉。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不具有适格的主体资格。鉴定意见书存在程序违法及事实错误。关于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要求驳回世纪中天公司、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31日,***公司作为比选人邀请世纪中天公司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比选,本工程位于彩虹二路以东,西安路以南,中华西路以北,本设计为两块地块:西侧地块实总用地49.874亩,实用地31.282亩,总代征路18.592亩;东侧地块实总用地53.836亩,实用地46.526亩,总代征路7.31亩。2018年8月7日,***公司向世纪中天公司出具中选通知书,中选总价为510万元,中选单价为17元/平方米,明确中选单位在接收到中选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办理审查鉴证手续。咸阳市勘查测绘院成果表显示:基建单位为大秦盛都公司,地区为中华东路,征地面积53.836亩、49.874亩,日期为2018年7月10日。后,***公司与世纪中天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 2018年10月11日,***收到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交付的日照分析图(一套四张)、总图(一份)、日照分析蓝图(一份)。2018年10月19日,***公司收到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交付的总图(一份)。双方确认该两份总图是同一份总平面布置图,日照分析蓝图附属于总平面图。该总平面布置图显示:设计单位处加盖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印章及世纪中天公司图纸报审专用章。案件审理中,世纪中天公司、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申请对已完成、交付***公司的总平面布置图及日照分析图的设计费用进行鉴定。经委托,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华春价鉴字[2022]第00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世纪中天公司、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已完成、交付***公司的总平面布置图及日照分析图的设计费用为1154031.49元。世纪中天公司、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支出鉴定费2万元。***公司、大秦盛都公司、刘**、中煤科工公司、盛***公司认为鉴定意见书存在程序违法及事实认定错误,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鉴定机构对异议回复后,***公司、大秦盛都公司、刘**、中煤科工公司、盛***公司仍有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本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了询问。 另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股东为***、***、盛***公司、中煤科工公司。大秦盛都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股东为盛***公司、中煤科工公司。 庭审中,世纪中天公司、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称总平面布置图审批意见处是咸阳市住房和建设规划局盖章。刘**、中煤科工公司、盛***公司作为***公司、大秦盛都公司股东、实际出资人,公司已资不抵债,各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应承担连带责任。大秦盛都公司后续参与项目二东区的建设,刘**是实际控制人,中煤科工公司、盛***公司是刘**实际控制的公司,在项目开发中均有参与,均应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公司向世纪中天公司发送比选邀请后,世纪中天公司参与比选并中选,中选通知书载明中选总价为510万元,中选单价为17元/平方米,明确中选单位在接收到中选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进行了相关设计工作并依据中选结果仅向***公司交付了总平面布置图及日照分析蓝图,***公司认可收到世纪中天公司西安分公司交付的上述图纸,总平面布置图上加盖了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的印章及世纪中天公司图纸报审专用章,故世纪中天公司、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的主体适格。***公司、大秦盛都公司同意支付相应设计费用,但不认可世纪中天公司、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主张的数额。关于设计费用的认定,经委托,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华春价鉴字[2022]第00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意见为总平面布置图及日照分析图的设计费用为1154031.49元。虽***公司、大秦盛都公司、刘**、中煤科工公司、盛***公司认为鉴定意见书存在程序违法及事实认定错误,在未提出充分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关于利息一节,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约定付款期限,本院酌情调整为以1154031.4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即2021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世纪中天公司、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世纪中天公司、世纪中天西安分公司主张刘**、中煤科工公司、盛***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咸阳***置业有限公司、咸阳大秦盛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设计费1154031.49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30元、鉴定费2万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371元,被告咸阳***置业有限公司、咸阳大秦盛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3659元、鉴定费2万元,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支付原告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毛 咪 打印人:***校对人:毛咪送达日期:2022年月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