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350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3号楼110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骏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80号805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5民初5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天公司的上诉请求:1.在一审判决第一判项和第二判项判决**公司应支付中天公司设计费数额及相应迟延付款利息数额基础上,依法改判**公司增加支付中天公司设计费人民币57,285.8元及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相应增加费用的迟延付款利息(以人民币572,855.8元为本金,从2021年5月17日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在判决第15页倒数第二行至第16页第2行至5行认定施工设计部分第二期款项不符合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进度款条件,其理由是“2、施工设计部分第二次付款金额为相应设计费的20%,合同约定全套施工图(含报建图)设计文本及图纸经发包人确认,并提供相应的纸质版1份及电子文件图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中天公司虽然在2021年5月12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发送地块二施工图,并未完成全套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不符合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进度款的条件。”,中天公司认为,存在认定错误。中天公司在项目施工设计中是按照**公司每个阶段发布的设计要求和时间完成设计工作。虽然前述施图纸第二期款的付款条件是中天公司提交全套施工图(含报建图)设计文本及图纸经发包人确认,并提供相应的纸质版1份及电子文件图后5个工作日内方支付。但**公司在此前中天公司已逾期支付款项形成违约在先时,仍然履行职责完成设计工作,并实际完成地块二施工图,于2021年5月12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公司并经**公司确认,后续**公司因资金困难、项目无法推进等原因,未向**公司继续提出设计要求,也未要求中天公司提供纸质版施工图纸,整个项目处于停顿中,即使中天公司发函要求**公司确认是否继续合同亦未得到任何回复,故造成后续未能继续履行合同的过错是**公司。由于**公司多次延期付款违约在先,且实际未再发出新的设计工作要求,故中天公司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其已完成工作进行结算。同时,中天公司已将第二期款涉及的全套施工图全部文本递交**公司,仅仅是纸质版1份图纸未能交付。施工图设计是整个设计工作和后续向政府部门报批报备的基础,即中天公司实际已完成该期工作的基础核心工作即95%以上工作,打印图纸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履行条件,系因**公司长期拖延款项且未明确要求马上打印导致,是**公司怠于要求和接收纸质图纸而非中天公司故意或拖延履行,要求中天公司为该情况承担不能结算该期款的不利责任明显不合理。而**公司通过取得的中天公司的所有电子施工图工作成果,实际可以利用并自行打印施工图完成后续设计及施工报批工作并从中获益,相反中天公司却付出大量人力和物力而未获得对等的报酬,一审判决认定不对中天公司结算此项设计费,明显违反公平对等原则,将导致违约的**公司可以利用中天公司工作成果获益、而守约付出工作的中天公司承担不合理损失。一审判决应考虑中天公司在**公司逾期付款情况下仍花费时间、人力物力完成地块二施工图并经**公司确认,中天公司本身对合同未能继续履行不存在任何违约及过错,即使认为未能100%全面完成达到第二期付款条件,亦应按照中天公司实际完成的工作进度,判决**公司结算至少第二期款的95%款项,并由**公司以交付时间起计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方能体现合同双方付出与回报公平对等和公道合理,体现对违约方的惩罚及对守约的补偿,符合民法典处理合同纠纷的基本原则精神。综上,***查明事实,纠正一审错误判决,依法改判维护中天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对此答辩称:中天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没有合同依据。双方合同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约定非常明确。中天公司只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过地块二施工图的电子邮件,并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完成全套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及付款条件,不符合相关约定的支付进度款条件。中天公司要求的上诉请求主张缺乏合同依据。显而易见,对于中天公司来说,不能仅以设计图体现其履行了合同义务。我方在本案中不存在违约行为。电子文档仅是讨论稿,并未经过我方审核和确认。在我方未能审核确认情况下,关于此部分地块二施工图的设计价值和付款额度不能实现。同时合同明确约定,必须由中天公司出示的纸质图纸,否则不能算增加的面积。电子文档不能作为实际施工面积的参考。我方在一审提交的证据3是图片,清楚显示此设计只是电子文档,不能依靠电子文档施工,否则会产生严重质量问题。同时中天公司认为我方前面有拖延款项的情况,可以终止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中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向中天公司支付欠付工程设计费3,585,293.4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51,985.8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8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以255,214.2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3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以103,971.6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8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以855,214.2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以1,028,083.95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以645,411.8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以645,411.8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分别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受理费及保全费、担保费由**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天公司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建筑企业资质,可承担建筑装饰、建筑幕墙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照明工程和消防设施工程实际相应范围的甲级专项设计业务。
2019年6月1日,中天公司向**公司发送《南沙总平方案一》《南沙总平方案二》。2019年6月12日,**公司(甲方)和中天公司(乙方)签订《南沙GEC产业园项目工程设计合同》,**公司委托中天公司承担南沙GEC产业园项目工程设计。合同约定:1.总平面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设计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部分:暂按总建筑面积475119平方米(其中一期总建筑面积暂按100000平方米,二期暂按总建筑面积375119平方米,具体分期建筑面积以甲方通知为准)乘以综合单价9元/平方米包干计价,暂定总价4,276,071元(其中一期暂定总价900,000元,二期暂定总价3,376,071元)。设计费支付方式如下(包括付费次序、付费比例、付费时间及要求):第一次付费,10%(预付款),合同签订且设计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20%(进度款),总平面规划图及建筑设计方案完成,提供纸质图纸及相应电子文件图后5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20%(进度款),总平面规划图及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第四次付款,35%(进度款),全套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图(含报建图)完成,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提供纸质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5个工作日内;第五次付款,15%(剩余款项),全套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图(含报建图)经发包人委托的图纸技术审查单位和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7个工作日内。设计费支付说明:(1)本项目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发包人及设计人按实际设计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及本合同中所确定的包干单价标准,计算方案阶段设计费总价,再按上述节点和比例支付。(2)本项目如为分期开发,发包人及设计人按各期实际设计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及本合同所确定的包干单价标准,计算各期方案阶段设计费总价,再按上述节点和比例支付,分期结算。(3)本项目如为分批次设计,发包人及设计人按各批次实际设计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及本合同中所确定的包干单价标准,计算各批次的方案阶段设计费总价,再按上述节点和比例支付,分批次结算。(4)设计人完成每个付款节点任务后,如因发包人超过90日不审核确认或不送审技术审查或不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发包人仍应按该付款节点付款。2.初步设计、全套各专业施工图设计部分:暂按总建筑面积475119平方米(其中一期总建筑面积暂100000平方米,二期总建筑面积暂按375119平方米)乘以综合单价11元/平方米包干计价,暂定总价:5,226,309元(其中一期暂定总价1,100,000元,二期暂定总价4,126,309元)。设计费支付方式如下(包括付费次序、付费比例、付费时间及要求):第一次付费,20%(预付款),收到发包人通知且设计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20%(进度款),全套施工图(含报建图)设计文本及图纸经发包人确认,并提供相应的纸质版1份及电子文件图后5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20%(进度款),全套供审查的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本及图纸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经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图纸技术审查单位审核通过,同时提供相应电子文件图后10个工作日内;第四次付费,30%(进度款),全套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本及图纸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批准后并10个工作日内;第五次付费,5%(进度款),提供规划竣工图及相应电子文件图并经发包人确认,经发包人委托的技术审查单位审核通过,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第六次付费,结算剩余款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双方完成结算,结算完毕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项,或设计人提交全套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本及图纸,并通过发包人审核与经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图纸技术审查单位审核通过后900日内(如发包人分期设计,则按分期计算日期)。设计费支付说明:(1)本项目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发包人及设计人按实际设计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及本合同中所确定的包干单价标准,计算施工图阶段设计费总价,再按上述节点和比例支付。(2)本项目如为分期开发,发包人及设计人按各期实际设计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及本合同中所确定的包干单价标准,计算各期的设计费总价,再按上述节点和比例支付,分期结算。(3)如设计人未承担全套各专业施工图设计任务的,则该部分施工图设计费不需要支付。(4)本项目如为分批次设计,发包人及设计人按各批次实际设计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及本合同中所确定的包干单价标准,计算各批次的施工图设计费总价,再按上述节点和比例支付,分批次结算。(5)设计人完成每个付款节点任务后,如因发包人超过90日不审核确认或不送审技术审查或不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发包人仍应按该付款节点付款。3.最终设计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上列明的总建筑面积(按合同签订时公布施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乘以包干单价进行结算。4.设计人在达到付款节点后及时提出书面付款请求,并提供图纸(服务)书面确认资料等付款依据及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付款,不承担延迟付款的责任,且设计人不得以此延误设计、服务工作。5.合同的价格(单价及总价)已含设计人因履行合同而应承担的全部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其他各项税款及附加税金或费用)。6.设计人在向发包人领取工程款前,设计人应向发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确认的合法有效的6%增值税等额专用发票(该发票应由设计人开具或由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代开)及发票查验凭证。如设计人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不支付款项。7.设计人应提供营业执照,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等证明承包人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及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作为合同附件,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设计人应确保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如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用。逾期超过10天以上的,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2020年9月11日,**公司向中天公司发出《中国(广州)国际电商电竞产业园项目规划方案设计确认函》,表示原合同项目名称变更为“中国(广州)国际电商电竞产业园项目”,要求中天公司在规划总平面的基础上,同步开展地块一、地块二的单体建筑方案设计。附图为中国(广州)国际电商电竞产业园规划总平面图。其中标注地块一规划总建筑面积212697平方米,地块二规划总建筑面积262422平方米。2021年1月19日,中天公司通过微信向**公司发送《关于申请增加设计费的函》,内容为根据最新设计要求,建筑单体设计报建图纸中需考虑屋面花架为梁+柱+框架,此部分增加的建筑总面积约为57762平方米。根据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方案设计费单价为9元/平方米,则增加屋面花架工程的方案设计费为519,858元;施工图设计费单价为11元/平方米,则增加屋面花架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费为635,382元。上述两项合计总设计费为1,155,240元。中天公司确认对此没有回复,表示等预付款支付时,签字批准。2021年2月3日,中天公司向**公司交付《02-规划报建资料》[包括总平面规划图、单体文件(门卫室图纸)、南沙彩图、案件数据表]电子文件。当月,中天公司向**公司提交了地块一、地块二总平面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图纸。2021年3月11日,中天公司提交地块二全套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纸质版图纸及相应的报建通电子文件,**公司审查通过地块一、地块二总平面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并送规划院南沙分院作单体建筑方案技术审查。当天,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作出穗南审批规划业务函(2021)20号《关于同意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复函》,同意**公司编制的设计方案,总建筑面积482376平方米,其中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475118平方米;建筑物具体面积应在各栋建筑单体工程报审涉及方案时进一步核准。2021年4月9日,**公司的**在微信确认:“第三笔总图款肯定应该支付,单体方案就按地块二开发票”。2021年4月21日,中天公司收到**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成果确认函》,确认中天公司于2021年2月向**公司提交了地块一、地块二总平面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图纸。**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审查通过地块一、地块二总平面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2021年3月11日,中天公司提交地块二全套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纸质版图纸及相应的报建通电子文件,**公司审核确认并送规划院南沙分院作单体建筑方案基数审查。同时,同意其进入下一阶段设计工作。2021年5月12日,中天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发送地块二施工图。2021年5月26日,中天公司向**公司发送《中国(广州)国际自由贸易产业园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工作联系函》,要求增加设计面积的设计费493,578.85元。**公司未审批同意支付。
2023年2月10日,中天公司委托广东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支付设计费进度款,并回复是否继续履行设计合同。**公司未作回应。至本案庭审时,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合同。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中天公司分别在2019年8月16日、2020年12月4日、2021年2月3日、2021年4月13日分别开具金额为90,000元、337,607.10元、855,214.20元、855,214.20元的发票,合计发票金额为2,138,035.50元。**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8月11日、2021年2月2日、2021年3月11日、2021年4月6日向中天公司支付30,000元、60,000元、337,607.10元、300,000元、300,000元,共支付1,027,607.10元。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中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公司名下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并向一审法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一审法院于2023年4月28日以(2023)粤0115民初5610号民事裁定书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公司名下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的裁定。中天公司支付了保全费5000元。
另外,双方同意按481883平方米(地块一按221494平方米,地块二按260389平方米)计算进度款,总平面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按9元/平方米计算,初步设计、全套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按11元/平方米计算。双方对有争议部分设计费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中天公司不申请评估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和中天公司签订的《南沙GEC产业园项目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关于应支付的进度款,中天公司主张包括原合同约定总平面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设计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部分(以下简称总设计方案部分),初步设计、全套各专业施工图设计部分(以下简称施工设计部分)和增加设计面积部分。
一、总设计方案部分的进度款:1.总设计方案部分第一次付款金额应为433,694.70元(按481883平方米×9元/平方米×10%计算),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且设计开始后5个工作日支付。中天公司实际在签订合同前已经开展工作,并于2019年6月12日与**公司签订合同。中天公司分别在2019年8月16日、2020年12月4日、2021年2月3日开具90,000元、337,607.10元、855,214.20元的发票,总计发票金额为1,282,821.30元。中天公司至2021年2月3日才足额开具发票,故**公司应于当天支付433,694.7元。2.总设计方案部分第二次付款金额应为867,389.4元(按481883平方米×9元/平方米×20%计算),合同约定在总平面规划图及建筑设计方案完成,提供纸质图纸及相应电子文件图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2021年3月11日,**公司审查通过地块一、地块二总平面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并已送材料送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因**公司对以出具发票的应付款未足额支付,故该公司不能以中天公司未足额开具发票拒付设计费,应于2021年3月18日前支付上述款项。3.总设计方案部分第三次付款金额应为867,389.4元(按481883平方米×9元/平方米×20%计算),合同约定在总平面规划图及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2021年3月11日,广州南沙经济基数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作出穗南审批规划业务函(2021)20号《关于同意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复函》,审查通过了上述设计方案。因**公司对以出具发票的应付款未足额支付,故该公司不能以中天公司未足额开具发票拒付设计费,**公司应于2021年3月18日前支付867,389.4元。4.总设计方案部分第四次付款金额为相应设计费的35%,合同约定是在全套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含报建图)完成,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提供纸质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中天公司虽然在2021年5月12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发送地块二施工图,并未完成全套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不符合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进度款的条件。鉴于**公司在此前已经同意支付地块二的部分,故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应于2021年5月19日前支付820,225.35元(按260389平方米×9元/平方米×35%计算)。
二、施工设计部分的进度款:1.施工设计部分第一次付款金额为572,855.80元(按260389平方米×11元/平方米×20%计算),合同约定收到发包人通知且设计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2021年4月21日,**公司在送达给中天公司的《建设工程设计成果确认函》表示同意进入下一阶段设计工作。此后,中天公司进行施工设计部分的工作,**公司也并未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于当天通知进行施工设计部分的设计。因此,**公司应于2021年4月28日前,支付上述572,855.80元预付款。2.施工设计部分第二次付款金额为相应设计费的20%,合同约定全套施工图(含报建图)设计文本及图纸经发包人确认,并提供相应的纸质版1份及电子文件图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中天公司虽然在2021年5月12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发送地块二施工图,并未完成全套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不符合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进度款的条件。现中天公司要求支付该笔进度款缺乏合同依据。
三、增加面积部分设计费:合同约定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及本合同中所确定的包干单价标准计算设计费。最终设计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上列明的总建筑面积(按合同签订时公布施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乘以包干单价进行结算。在尚未确定面积的情况下,双方对合同内面积计算标准确认为481883平方米(地块一按221494平方米,地块二按260389平方米)计算。因此,进度款应根据上述面积计算。如存在面积增加变更的情况,应在双方结算时处理。现双方合同尚未解除,在设计工作未完成,不具备结算条件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中天公司主张该部分设计费不予支持。
因此,**公司共计应向中天公司支付设计费进度款3,561,554.65元,实际已付1,027,607.10元,仍应支付2,533,947.55元。对于中天公司请求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计算的问题,**公司逾期付款的,应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工程款利息。具体分析如下:1.**公司应于2021年2月3日支付总设计方案部分第一笔进度款433,694.70元,实际**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8月11日、2021年2月2日支付30,000元、60,000元、337,607.10元,共支付427,607.1元,拖欠6,087.60元。**公司又于2021年3月11日支付300,000元,故利息应以6,087.60元本金,自2021年2月4日起计至2021年3月11止。2.**公司应于2021年3月18日支付总设计方案部分第二、第三笔进度款1,734,778.80元。**公司此前已付293,912.40元(按300,000元-6,087.60元计算),又于2021年4月6日向中天公司支付300,000元,故拖欠1,140,866.40元。利息应分别以1,440,866.4元(按1,734,778.80元-293,912.40元计算)为本金,自2021年3月19日起计至2021年4月6日止;以1,140,866.40元(按1,440,866.4元-300,000元计算)为本金,自2021年4月6日起计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3.**公司应于2021年4月28日支付施工设计部分第一笔进度款572,855.80元。由于该公司实际并未付款,故利息应以572,855.80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计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4.**公司应于2021年5月19日支付总设计方案部分第四笔进度款820,225.35元。由于该公司实际并未付款,故利息应以820,225.35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20日起计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对中天公司请求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广东**实业有限公司应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2,533,947.55元;
二、广东**实业有限公司应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一次性向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分别以6,087.60元本金,自2021年2月4日起计至2021年3月11日止;以1,440,866.4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19日起计至2021年4月6日止;以1,140,866.40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6日起计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72,855.80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计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20,225.35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20日起计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二审审理,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本案二审仅对中天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针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中天公司主张因**公司逾期支付款项,故在其完成地块的施工图纸后,**公司便应向其支付第二期款572,855.8元及利息应否支持的问题。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全套施工图(含报建图)设计文本及图纸经发包人确认,并提供相应的纸质版1份及电子文件图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款572,855.8元。中天公司虽然在2021年5月12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发送地块二施工图,但并未完成全套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及提供相关图纸,且未得到**公司的确认,故不符合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进度款的条件。中天公司虽认为**公司存在资金困难致使项目难以推进,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在案涉合同合法有效且未经解除的情况下,中天公司仍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主张权利。综上,中天公司主张**公司应向其支付第二期款572,855.8元及利息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天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对中天公司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上诉人广东**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上诉人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2,533,947.55元;
二、被上诉人广东**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一次性向上诉人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分别以6,087.60元本金,自2021年2月4日起计至2021年3月11日止;以1,440,866.4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19日起计至2021年4月6日止;以1,140,866.40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6日起计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72,855.80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计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20,225.35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20日起计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7,671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2,934元,被上诉人广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4,737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528.56元,由上诉人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