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5民初2680号
原告: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庞景秋,董事长。
被告: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7777号。
法定代表人:郭立庆,检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阴月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开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