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193民催1号
申请人: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越达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庞景秋,董事长。
申请人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9100004×××××××××、出票行为九台农商长春分行、出票金额为壹万叁仟圆元整(¥13000.00)、出票日期为贰零壹捌年零壹拾月零壹拾日、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收款人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政府采购中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闫春林
审判员  郭鹏飞
审判员  唐虹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司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