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93执615号
申请执行人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庞景秋,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原名称吉林省高新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崔国栋,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原名称吉林省高新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193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790800元,诉讼费2091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有房产等;银行账户存款有在先查封信息,无法实际扣划;有车辆信息,已于2018年9月29日轮候查封,但无法实际扣押,不能处置;有坐落于长春市高新区超越大街以东,使用面积10000平方米,土地证号20100910008**号的土地一宗,本院(2015)长高开执字第215号案件对该土地首轮查封,本案已于2018年8月14日做轮候查封,并对首封案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待首封案件评估拍卖该土地后分配剩余价值,本案不能处置该土地。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吉0193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惠民
代理审判员  王庆歧
代理审判员  原 源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闻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