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能龙华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2406执707号
申请执行人: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庞景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国能龙华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方雄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能龙华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吉2406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7,562.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辅助人员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与线下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公积金等登记信息。
3、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11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邓家伟
执行员  白家铭
执行员  裴常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井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