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291执2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法定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市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成,该公司商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2)吉0291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正在长期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吉林市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并同意和解协议长期履行过程中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3)吉0291执287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吉林市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