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93民初4127号
原告:王某,男,1992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高新区。
被告:长春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高新区越达路118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庞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诉被告长春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3元,减半收取1881.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余款1881.5元退回给原告王某。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