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岳西XX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191民初4645号 原告:安徽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西XX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告:刘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岳西XX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刘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580元,合计605元,由原告安徽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