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693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黑龙江北路28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街道雷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6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江苏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苏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