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693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黑龙江北路28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街道雷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270元,合计999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