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胜翰新型桩基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5034号之二 原告:苏州胜翰新型桩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开平路3333号德博商务大厦A#1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黑龙江北路28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胜翰新型桩基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503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江苏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苏州胜翰新型桩基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苏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胜翰新型桩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