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1民初260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黑龙江北路28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135163X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告:**,女,1981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告:徐州基桩工程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东郊下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38607X8。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苏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基桩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仲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