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辖终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黑龙江北路28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135163X3。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居民身份号码×××1215。
原审被告:***,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居民身份号码×××4213。
原审被告:**,女,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居民身份号码×××4327。
原审被告:徐州基桩工程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东郊下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38607X8。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苏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基桩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润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1民初2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东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由双方签订的《机械施工(劳务)合同》可以看出,**提供的是劳务,其主张的所谓工程款是履行劳务过程中产生的劳务费,因此双方的争议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特点;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产生纠纷由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案件移送至昆山市人民法院;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不涉及权利确认、分割、相邻等关系,不能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在上诉期间,上诉人东基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基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一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亦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故上诉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潘畇茜
书 记 员 冷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