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125执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塘双路南站新村548号。
法定代表人:王耕捷。
被执行人宜良清心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竹山镇徐家渡村。
法定代表人:萧永坚。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良清心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昆仲裁(2020)36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确定:由宜良清心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向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115000元;违约金13500元;仲裁费6721元;因被执行人宜良清心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35221元,宜良清心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负担执行费1928元。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邮寄送达),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2022年4月19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且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确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普焱
审判员 袁东
审判员 蒋伦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