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41786号之一
原告: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洨口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6011580656。
法定代表人:潘明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婷,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塘双路南站新村5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2260081XX。
法定代表人:王耕捷。
被告: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滇西铁路建设指挥部,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苍山东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MA6MWUVM0M。
法定代表人:张敏银。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南面鹏程一路东面深圳建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4557663795。
法定代表人:王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峰,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蕙心,公司员工。
原告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滇西铁路建设指挥部、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滇西铁路建设指挥部、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起诉。
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6850元、保全费2370元,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3425元、保全费2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长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琳媛